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15条,主要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主要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公司参与;二是明确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三是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四是明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要求;五是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等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支持保险公司立足自身特色,丰富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持续完善监管规则,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
《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三、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以及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情况的说明;
(二)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三)与银保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
(四)对本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银保行业平台应当定期公布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六、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
(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要求;
(三)银保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
七、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二)协助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指定或者变更;
(三)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银保行业平台登记。
八、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九、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十、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赔款信息管理,按要求向银保行业平台等报送信息。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投诉、教育宣传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现金价值,以及相关保险责任等。
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授权分支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制作或修改。
十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十五、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银保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银保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银保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1月21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决策部署,推动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15条,主要五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主要选择资本实力较强、经营较为规范的公司参与;二是明确保险公司可向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提供符合要求的年金保险和两全保险等;三是规范个人养老金业务的资金管理、合同管理、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四是明确对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管要求;五是对银保信公司建设维护银保行业信息平台等提出要求。
银保监会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支持保险公司立足自身特色,丰富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持续完善监管规则,加强个人养老金业务监管,规范公司经营行为,推动个人养老金制度健康发展。
《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为推进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促进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2〕7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落实个人养老金制度要求,提供简明易懂、安全稳健、长期保值增值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全客户权益保护机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养老需求。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银保行业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三、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以下简称参加人)交费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四、保险公司申请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除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以及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情况的说明;
(二)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
(三)与银保行业平台对接情况的说明;
(四)对本公司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和费率使用情况的说明。
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五、按照本通知规定通过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产品可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银保行业平台应当定期公布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名单。
六、保险公司与参加人签订保险合同前,应当就以下事项专门做出说明:
(一)个人养老金制度及其税收政策;
(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管理要求;
(三)银保行业平台信息管理要求。
七、经参加人授权,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提供以下服务:
(一)协助参加人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
(二)协助参加人办理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指定或者变更;
(三)将参加人相关信息在银保行业平台登记。
八、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资金为他人投保。
九、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十、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保险赔款信息管理,按要求向银保行业平台等报送信息。
十一、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营网络平台、移动客户端等为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建立专区,提供业务咨询、权益查询、信息披露、消费投诉、教育宣传等服务。其中,保险公司提供的个人权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费情况、现金价值,以及相关保险责任等。
十二、保险公司应当切实履行销售管理主体责任,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管理、人员管理和销售行为全流程管控。保险公司负责制作销售宣传材料并督促使用,不得授权分支机构、中介机构或个人自行制作或修改。
十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保险公司经营个人养老金相关业务的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十五、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并运营银保行业平台,支持保险公司承保、理赔、保全等运营操作,按照规定将银保行业平台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相关金融机构建立系统连接,制定银保行业平台运营管理制度,做好信息统计和数据报送,落实数据安全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