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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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围绕环境污染风险,以被保险人发生污染水、土地或空气等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它是整个责任保险制度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也是一种生态保险,投保人以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或累积性环境责任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的区域范围内从事保险单载明的业务时,因突发意外事故,导致污染损害,并由此造成第三者的下列损失,由第三者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第三者因污染损害遭受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

2、第三者根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性命令对污染物进行清理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清理费用。

3、发生意外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了控制污染物的扩散,尽量减少对第三者的损害,或为了抢救第三者的生命、财产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

4、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专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法律费用)。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实施范围

1、涉重金属企业、涉铅蓄电池行业和再生铅行业;

2、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

3、全市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的企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作用

1、分散企业风险。由于环境污染事故影响范围广和损失数额巨大的特点,单一的企业很难承受。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将单个企业的风险转移给众多的投保企业,从而使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由社会承担,分散了单一企业的经营风险,也能够使企业可以迅速恢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2、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职能之一就包括社会管理功能,这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上体现的尤为突出。保险公司可以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杠杆机制来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时也能够提高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

3、有利于迅速地使受害人得到经济补偿,有效地保护受害者。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赔偿,主要由国家财政承担,由于权力机构的复杂性,使得受害人不能在最快的时间得到损失补偿,从而甚至激化社会矛盾,同时也会增加国家财政的负担。利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有利于使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的负担,还可以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